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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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本標準的5.2、5.3、5.4、5.5、5.6、5.7、5.8、5.9、5.10、5.11、8.1為強制性條文,其余為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對應于國際標準ISO11613-1999《消防員防護服-實驗室測試方法和性能要求》中方法B,與ISO11613-1999的一致性的程度為非等效,主要差異如下:
—按照漢語習慣對一些編排格式進行了修改;
—將一些適用于國際標準的表述改為適用于我國標準的表述;
—增加了斷裂強力、色差、色牢度、針距密度和透水蒸氣的性能要求;
—整體防護性能要求有所降低。
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增加了結構設計要求;
—在結構上有全面改進,用多層組合結構替代原先的單層結構,本標準中防護服主要有外層、防水透氣層、隔熱層、舒適層組成;
—增加了整體熱防護性能、熱穩定性能、透水蒸氣性能、色牢度、針距密度、五金件要求、縫紉線要求、反光標志帶要求、單位面積質量。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A10-91標準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蘭娣、徐耀亮、朱斌、顧鐘紅、唐明黎。
消防滅火防護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滅火防護服的定義、號型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員在滅火戰斗中有燒傷或灼傷場合穿著的消防滅火防護服(以下簡稱防護服)。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高溫環境中例如叢林火災、荒野火災和森林火災穿著的服裝;也不適用于在化學、生物、輻射和電氣的危險場合對頭部、手部和腳部防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250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
GB1037-1988 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氣性試驗方法 杯式法
GB/T1335.1 服裝號型 男子
GB/T1335.2 服裝號型 女子
GB/T3917.3-1997 紡織品 織物撕破性能 第3部分:梯形試樣撕破強力的測定
GB/T3920-1997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3.1-1997 紡織品 織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 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 條樣法
GB/T4744-1997 紡織織物 抗滲水性測定(靜水壓試驗)
GB/T4745-1997 紡織織物 表面抗濕性測定(沾水試驗)
GB/T5455-1997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8965-1998 阻燃防護服
GB/T13773-1992 機織物及制品 接縫強力和接縫效率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消防滅火防護服 Protective clothing for firefighters
消防員在進行滅火戰斗時穿著的專用服裝,用來對其上下軀干、頭頸、手臂、腿進行熱防護,但防護服的防護范圍不包括頭部、手部和腳部。
3.2 防水透氣層 moisture barrier
用于阻止水向隔熱層滲透同時又能排出水蒸氣的防護服部分。
3.3 隔熱層 thermal barrier
用于提供隔熱保護的防護服部分
3.4 接縫 seam
面料的兩個邊緣的連接,通過縫紉或其他方式牢固地附在防護服上。
3.5 反光性標志帶 reflective trim
縫紉在外衣上能反射光線作為標志用的面料,有利于提高可見性。
4 款式、號型、規格
4.1 款式
本標準防護服的款式為分體式,由防護上衣、防護褲子組成,連體式防護服也可參照本標準的性能要求。
4.2 號型
號型的設置按GB/T1335.1、GB/T1335.2有關規定。
4.3 規格
防護服主要規格按GB/T1335.1、GB/T1335.2有關規定自行設計。
防護服主要部位規格允許偏差按表1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設計要求
5.1.1 防護服的結構
防護服是由外層、防水透氣層、隔熱層、舒適層多層織物復合而成的。這種復合物可允許制成單衣或夾衣。并能滿足基本服裝制作工藝要求和輔料相對應標準的性能要求。
5.1.2 防護上衣
5.1.2.1 保護的區域
防護上衣應對消防員的上部軀干、頸部、手臂和手腕提供保護,但保護的范圍不包括頭部和手部。防護上衣和防護褲子多層面料之間的重疊部分不應小于200mm。
5.1.2.2 衣領
防護服的衣領高度不應小于102mm,并應有搭接或扣牢配件。衣領的結構應包括外層、防水透氣層、隔熱層。
5.1.2.3 門襟
門襟的結構應包含外層、防水透氣層和隔熱層。
5.1.2.4 袖口
袖口應設計得使之能保護消防員的手腕,并防止燃燒的廢碎片進入到袖子中。袖口不得妨礙防護服的穿著,并應與防護手套的佩戴相配合。
5.1.3 防護褲子
防護褲子應對消防員的下肢和腿提供保護,但不包括踝部和腳部。
5.1.4 反光標志帶
反光標志帶應牢固地縫合在防護服上衣和褲子上,分體式防護服在上衣胸圍、下擺、袖口、褲腳處縫合寬度不應小于50mm的反光標志帶。反光標志帶的設置,應在其360°方位均能可見。
5.1.5 標簽的位置
標簽應放置在防護上衣前胸左側的舒適層上。
5.1.6 顏色
防護服的顏色為藏藍色。
5.1.7 輔料
a) 所有五金件應無斑點、結節或尖利的邊緣。并經防腐蝕處理;
b) 應選用具有阻燃性的縫紉線和搭扣,顏色與外層面料相匹配;
c) 防護上衣的前門襟處應選用不小于8號的拉鏈,顏色與外層面料相匹配;
d) 防護褲子的背帶應選用松緊帶。
5.2 面料性能
5.2.1 外層
5.2.1.1 阻燃性能
損毀長度不應大于100mm,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
5.2.1.2 表面抗濕性能
沾水等級不應小于3級。
5.2.1.3 斷裂強力
經、緯向干態斷裂強力不應小于650N。
5.2.1.4 撕破強力
經、緯向撕破強力不應小于100N。
5.2.1.5 熱穩定性能
經26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10%,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
5.2.1.6 單位面積質量
單位面積質量應為面料供應方提供額定量的±5%。
5.2.1.7 色牢度
耐洗沾色不應小于3級,耐水摩擦不應小于3級。
5.2.2 防水透氣層
5.2.2.1 耐靜水壓性能
耐靜水壓不應小于17Kpa。
5.2.2.2 透水蒸氣性能
水蒸氣透過量不應小于5000g/(m2?24h)。
5.2.2.3 熱穩定性能
經18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5%,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
5.2.3 隔熱層
5.2.3.1 阻燃性能
損毀長度不應大于100mm,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
5.2.3.2 熱穩定性能
經180℃±5℃熱穩定性能試驗后,沿經、緯方向尺寸變化率不應大于5%,試樣表面無明顯變化。
5.2.4 舒適層的性能
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
5.3 整體防護性能
熱防護能力TPP值不應小于28cal/cm2。
5.4 針距密度
各部位縫制線路順直、整齊、平服、牢固、松緊適宜,明暗線每3cm不應小于12針,包縫線每3cm不小于九針。
5.5 色差
防護服的領與前身、袖與前身、袋與前身、左右前身不應小于4級,其它表面部位不應小于4級。
5.6 接縫斷裂強力
防護服外層接縫斷裂強力不應小于650N。
5.7 反光標志帶
5.7.1 逆反射系數
逆反射系數應符合表2的要求
5.7.2 耐熱性能
在溫度為260℃±5℃條件下。試驗5min后,反光材料表面應無炭化、脫落現象。其逆反射系數不應小于表2規定值的70%。
5.7.3 阻燃性能
續燃時間不應大于2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
5.7.4 耐洗滌性能
洗滌25次后,不應出現破損、脫落、變色的現象。
5.7.5 高低溫性能
經高低溫試驗后反光標志帶不應出現斷裂、起皺、扭曲的現象。
5.8 五金件耐高溫性能
試樣經高溫試驗后,應保持其原有的功能。
5.9 縫紉線耐高溫性能
試樣經高溫試驗后,應無融化、燒焦的現象。
5.10 重量
整套服裝重量不應大于3.5kg。
5.11 外觀質量
a) 各部位整燙平服、整潔、無燙黃、水漬、亮光;
b) 衣領平服、不翻翹;
c) 對稱部位基本一致;
d) 粘合襯不準有脫膠及表面滲膠;
e) 標簽位置正確,號型標志準確清晰。
6 試驗方法
6.1 準備
在做外層材料各項性能試驗前,應按GB8965—1998附錄A的方法洗滌五次。
6.2 阻燃性能試驗
阻燃試驗方法按GB/T5455—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1、5.2.3.1、5.2.4、5.7.3的規定。
6.3 表面抗濕性能試驗
表面抗濕試驗方法按GB/T4745—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2規定。
6.4 斷裂強力試驗
斷裂強力試驗方法按GB/T3923.1—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3的規定。
6.5 撕破強力試驗
撕破強力試驗方法按GB/T3917.3—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4的規定。
6.6 熱穩定性能試驗
熱穩定性能試驗方法按附錄A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5、5.2.2.3、5.2.3.2、的規定。
6.7 單位面積質量
用稱量范圍為0g ~500g,感量為0.5g的架盤天平測定,其結果應符合5.2.1.6的規定。
6.8 色牢度試驗
色牢度試驗方法按GB/T3920—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7的規定。
6.9 耐靜水壓性能試驗
耐靜水壓試驗方法按GB/T4744—1997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2.1的規定。
6.10 透水蒸氣性能試驗
透水蒸氣試驗方法按GB1037—1988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2.2的規定。
6.11 整體防護性能試驗
熱防護試驗方法按附錄B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3的規定。
6.12 針距密度檢驗
在防護服上任取3cm計量,其結果應符合5.4的規定。
6.13 色差檢驗
測定色差程度時,被測部位應紗向一致,用600l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與被測物約成45°角,觀察方向與被測物大致垂直,距離60cm目測。與GB250樣卡對比,其結果應符合5.5的規定。
6.14 接縫斷裂強力試驗
接縫斷裂強力試驗方法按GB/T13773—1992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6的規定。
6.15 反光標志帶性能試驗
6.15.1 逆反射系數的試驗
a) 試驗環境:溫度20℃±2℃,濕度65%±5%;
b) 樣品的尺寸與數量:200mm×50mm的反光材料三塊;
c) 逆反射系數測量儀器觀察角能在12,到2°范圍內可調,最小分度值不應大于0.01°。入射角能在0°到40°范圍內可調,最小分度值不應大于1°;
d) 經過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分別測量五次后,將所測的數據取平均值,其結果應符合5.7.1的規定。
6.15.2 耐熱性能試驗
先將試樣放置在溫度為260℃±5℃的干燥箱內,試驗5min后取出樣品,再按6.15.1的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7.2的規定。
6.15.3 耐洗滌性能試驗
樣品尺寸為200mm×50mm,按GB8965—1998附錄A的方法洗滌25次后,其結果應符合5.7.4的規定。
6.15.4 高低溫性能試驗
樣品尺寸為200mm×50mm,在50℃±2℃的環境中連續放置12h,取出后應立即轉至-30℃±2℃的環境中連續放置20h后取出,其結果應符合5.7.5的規定。
6.16 五金件耐高溫性能試驗
將試樣放置在溫度為260℃±5℃的干燥箱內,試驗5min后取出樣品,用目測法測定,其結果應符合5.8的規定。
6.17 縫紉線耐高溫性能試驗
將試樣放置在溫度為260℃±5℃的干燥箱內,試驗5min后取出樣品,用目測法測定,其結果應符合5.9的規定。
6.18 重量
用稱量范圍為0g ~10000g,精度不低于3級的重量衡器測定,其結果應符合5.10的規定。
6.19 外觀質量
用目測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11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防護服的檢驗分為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材料檢驗
7.1.1 材料檢驗應包含防護服每層面料、反光標志帶、輔料、縫紉線和五金件。
7.1.2 面料檢驗按每批進廠數量抽撿,每5000m為一批次。隨機抽樣2m,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接受。
7.1.3 反光標志帶、輔料、縫紉線、五金件的檢驗按每批進廠數量抽檢。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接受。
7.2 出廠檢驗
7.2.1 防護服應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每1000套為一批次,不足1000套以實際生產量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樣品,按表3進行檢驗。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對不合格項目檢驗進行加倍抽樣,若仍出現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按表3的規定項目進行,通常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a)新產品試制的定型檢驗;
b)材料、款式、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產品正常生產滿二年時;
d)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樣本數量為三件防護服。
7.3.3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和不合格分類按表4進行。
7.3.4 檢驗的結果出現下列情況時,即判定為不合格:
a)出現A類不合格;
b)出現大于或等于二個B類不合格;
c)出現一個B類不合格時,同時出現大于或等于二個C類不合格;
d)出現大于或等于三個C類不合格。
7.3.5 型式檢驗出現不合格項目時,產品應停止生產和銷售,由生產廠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標簽
每一件防護服應有永久性的標簽,標簽上應提供圖1中所規定的內容:
圖1 標簽
8.1.2 產品說明書
防護服的生產廠家應為每一件衣服提供下列說明
a) 清洗的說明;
b) 維護保養;
c) 修整方法;
d) 保修信息;
e) 安全注意事項;
f) 儲藏條件。
8.2 包裝
8.2.1 每套防護服的內包裝為塑料袋包裝,每5套服裝為一個包裝箱并附有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
8.2.2 紙箱外應印有GB191-2000規定的有關標記:
a)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b)數量及總質量;
c)包裝箱的外形尺寸;
d)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e)防雨、防曬、防鉤掛;
f)批準文件編號;
g)生產廠名、商標。
8.3 運輸
8.3.1 防護服在運輸中應輕裝輕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曬。
8.3.2 防護服在運輸中應避免與油、酸、堿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學藥品混裝。
8.4 貯存
防護服應貯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中。
附 錄 A(規范性附錄)
熱穩定性能試驗
A.1 原理
織物在一定溫度下,保持一段時間以后的尺寸變化率。
A.2 裝置
A.2.1 干燥箱
溫度范圍:20℃~300℃;
溫度波動度: ±2.0℃;
有足夠的容積使試驗樣品單獨放置。
A.2.2 測量直尺
采用1M長的毫米刻度尺。
A.3 樣品
尺寸10cm×10cm,沿經、緯向取樣數量為三塊。
A.4 試驗準備
在溫度20℃±2℃和65%±5%的相對濕度條件下將樣品保持24h。
A.5 試驗步驟
干燥箱加熱至所需溫度,迅速將樣品放入干燥箱內,樣品不應與干燥箱壁接觸,關上干燥箱門起記錄時間,5min后打開干燥箱門,取出樣品。
A.6 試驗結論
樣品應在2min以內,測量完長、寬方向的尺寸,按下式計算最大尺寸變化率,以三塊試樣的平均值為檢驗結果。
P =100(D1-D2)/D1%
式中:
P— 尺寸變化率, %;
D1— 加熱前尺寸, cm;
D2— 加熱后尺寸, cm。
其結果應符合5.2.1.5、5.2.2.3、5.2.3.2的規定。
附 錄 B(規范性附錄)
熱防護性能試驗
B.1 原理
通過對織物表面導致人體2度燒傷(灼傷)所需熱能測定,評價服裝熱防護的相對能力。
B.2 樣品
對三個樣品進行熱防護性能試驗,樣品的大小應為160mm×160mm,包含代表防護服試驗項目的所有各層。
B.3 試驗準備
在20℃±2℃和65%±5%的相對濕度條件下將樣品保持24h。
B.4 試驗步驟
所有試驗和校準都應在一個通風櫥內進行以便帶走燃燒產物煙或煙氣。
將總熱通量定在83kw/m2±4kw/m2,相當于2.0cal/(cm2﹒s)±0.1cal/(cm2﹒s)之后,應用試驗銅熱量計測量總熱通量。將防護服如圖B.1放置。舒適層
1. 外層 2. 防水透氣層 3. 隔熱層 4. 舒適層 5. 受熱面
圖B.1
試驗銅熱量計應直接放在樣品與穿向皮膚的一面接觸,打開百葉窗,開始試驗,標明暴露開始時間,30秒后關閉百葉窗。
B.5 試驗結論
從反應曲線和人體組織忍受曲線相交點,讀出導致二度燒傷的時間精確到0.1秒。
TPP=F×T
式中:
TPP— 熱防護能力,cal/cm2
F— 暴露熱通量,cal/(cm2.s)
T— 導致燒傷的時間,S
取三塊試樣的平均值為計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