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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案例,涉多家企業!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公布

發布時間:2024-12-06 11:49:57  閱讀量:978

作者:醫藥健康資訊  來源:醫藥健康資訊

核心提示:近日,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第5期),涉及無證經營藥品、銷售假藥等。

近日,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第5期),涉及無證經營藥品、銷售假藥等。

案例1:重慶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從無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3年1月13日,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慶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使用的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氯化鈉注射液、氨甲環酸注射液等6種藥品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均為從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慶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的購進。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減輕處罰的規定,處以沒收涉案藥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衛生院對超過有效期的疫苗未隔離存放、設置警示標志案

2023年2月17日,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衛生院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藥房藥品冷藏冰箱上層冷藏區內存放1盒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號201911055、有效期至2022.11.27,每盒1針劑)已超過有效期,未單獨存放,且未標注過期或設置警示標志。結合當事人后續采購、接種疫苗的情況,經綜合調查核實,當事人不存在使用該疫苗的可能,但當事人未對過期疫苗進行隔離存放,設置警示標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重慶市渝北區某醫美機構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3年12月25日,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某醫美機構進行調查,發現該醫美機構法定代表人李某受朋友請求,以680元/支的價格向請托人陳某出售3支“衡立肉毒素”,事后從請托人處得到4名使用者身份證信息偽造4份病例銷賬。該醫療機構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川渝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40元、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重慶市璧山區某藥房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2年10月11日,重慶市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璧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線索,對某大藥房璧山區某藥店開展現場檢查。經查實,藥店經營者羅某將該藥店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藥品經營許可證》以2000元/月的價格租賃給王某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羅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慶市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640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該案涉及王某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

案例5:大渡口區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生蟲及過期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4月2日,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中藥斗柜內中藥飲片“淡豆豉”“胖大海”已生蟲,“酒黃精”已過期(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且入庫后一直處于使用狀態,貨值金額共計740.69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沒收劣藥“淡豆豉”310g(批號18100127)、“胖大海”180g(批號A181101)、“酒黃精”48袋(批號2103001),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榮昌區某藥房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逾期不改正案

2024年3月26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和四川省瀘縣市場監管局在對榮昌區清江鎮藥品經營主體的聯合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榮昌區市場監管局現場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4月11日,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并查實執業藥師劉某長期在瀘縣某藥房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在當事人處在職在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重慶市萬州區某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3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管局對萬州區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其待售的“芪藶強心膠囊”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等資料。經查明,涉案藥品系當事人持趙某華等11名群眾醫保卡,以患者名義在基層衛生醫療機構開具含“芪藶強心膠囊”在內的9種醫保報銷藥品,在其藥店進行二次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沒收涉案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當事人涉嫌套取醫保資金的違法線索移送醫保部門處理。

案例8:重慶市永川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通過網絡銷售藥品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2024年3月4日,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永川區某大藥房的經營場所和發貨地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微信直播銷售藥品時,在核準的地址以外儲存藥品,未對購進的藥品進行驗收,委托儲存藥品的倉庫無法達到藥品存儲條件,未安排人員對委托儲存的藥品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儲存的藥品與非藥品共同存放,未按溫度要求儲存藥品等行為對藥品質量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三個多月,共計貨值金額達1.3億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95萬元、十年內禁止法定代表人呂某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案例9:重慶市渝北區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藥品案

2023年3月9日,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重慶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于2022年9月將“防癌一號健康管理”產品在自建的“鑫盈達”電商平臺銷售,共完成交付1484筆,其中銷售藥品金葡素貨值金額總計237440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當事人處以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2374400.00元、處罰款2374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重慶市武隆區某藥房銷售假藥案

根據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案件線索,重慶市武隆區市場監管局對武隆區某藥房進行調查,發現藥房法定代表人羅某某以藥房的名義于2021年6月起從河南某個人處購進甲茸壯骨通痹膠囊、風濕克星靈膠囊、復方川羚定喘膠囊等藥品共計300瓶,通過藥房以30元/瓶的價格銷售給患者。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書【(2023)豫0581刑初320號】、安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有關違法產品認定意見的復函》均認定羅某某銷售的甲茸壯骨通痹膠囊為假藥。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武隆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給予法定代表人羅某某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案例11: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縣分公司(四川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無證銷售藥品案

2024年5月20日,重慶市忠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縣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現場正在銷售中藥飲片“熊膽粉”。經核實,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縣分公司與四川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合伙自綿陽某中醫診所購進“熊膽粉”并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對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忠縣分公司作出責令關閉、沒收156盒熊膽粉、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四川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關閉、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2:某惠民大藥房江津區方源藥店銷售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案

2024年1月24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對某惠民大藥房江津區方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其電腦銷售系統中有一筆2024年1月4日一次性銷售20瓶復方甘草片的記錄,該藥店的特殊藥品復方制實名登記資料未記錄上述消費者的身份登記信息,也不能提供其他證明上述藥品消費者身份的相關資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13:重慶市大足區某大藥房違反《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案

2024年3月13日,重慶市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對大足區某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1月開始通過網絡平臺“美團”和“餓了么”進行網絡藥品銷售,未向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報告企業行為、網站名稱等信息;當事人在“美團”平臺從事網絡銷售藥品,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未制定藥品配送質量管理制度,未建立藥品配送質量評審管理制度,未每年開展藥品配送環節質量管理運行情況內審,未將委托其他單位配送藥品活動納入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委托其他單位配送藥品時,未核查配送單位是否具有獨立的藥品配送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負責人,未對配送單位的配送設施設備、人員能力進行定期審計,未與配送單位簽訂委托配送協議,明確雙方質量責任、配送操作規程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6:藥品零售配送質量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大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